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河南省耐火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三条 联盟是在河南省科技厅指导下,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由致力于河南省耐火材料产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发展的骨干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是:“合作创新、共赢发展”。联盟是以技术创新需求为纽带、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充分发挥产、学、研各方优势资源,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技术标准、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实现技术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推动河南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河南省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联盟采取理事会组织机制,理事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单位派出的现职人员组成。任职人员应为联盟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委托书的高层领导。
第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三人。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理事会成员是否变更由派出单位决定。
第七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
1、理事会的职责
(1)选举产生联盟理事长、付理事长、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的任职和免职事项;
(2)维持联盟稳定运行,批准联盟《章程》修订事项和联盟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
(3)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
(4)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协调资金筹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5)定期组织召开联盟理事会,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听取联盟成员对联盟工作和发展意见;
(6)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7)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事项,决定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换届调整事项;
(8)决定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9)修改本章程、联盟的有关管理文件;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副理事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或委托人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可生效。对于项目立项,联盟理事会负责向成员单位征集,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原则通过并完善后以联盟名义申报。
第八条 联盟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主任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任职。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秘书处备案。专家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计划,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
(2)对联盟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把关;
(3)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4)对联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就资金筹措、使用等提出建议。
第九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秘书处的职责:
(1) 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2) 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 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6) 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7)负责受理联盟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经形式审查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
(8)对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推广等事项进行登记。
(9)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10) 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十条 联盟成员须具备的条件:
(1)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2) 必须是中国内资机构或内资控股机构,独立法人,守法经营,资信良好;
(3) 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体系,拥有参与和承担联盟科研项目的能力,致力于推动耐火材料产业技术创新;
(4) 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除项目(专题、课题)合同的约定外,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联盟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2)有权就联盟的发展及联盟组织实施的项目提出建议;
(3)有权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4)对联盟技术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
(5)有权优先参加联盟举行的各种交流、培训活动等;
(6)在不影响联盟及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出联盟。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以推动联盟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联盟成员共同利益,为联盟的发展和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献计献策,推进联盟的健康发展;
(2)拥护和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各项规定,保守联盟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联盟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4)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5)共同分担联盟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按照所承担项目的工作内容,有义务、有责任配置最优良的人才和试验装备,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
(6)加大对自身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制造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7)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联盟成员不得随意退出联盟。一旦被批准退出联盟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否则须承担因其退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8)不设置障碍影响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第十三条 联盟新成员的加入、更名、退出和除名
1、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1)向联盟秘书处索取联盟加入申请书;
(2)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填写完整的联盟加入申请书及单位资质复印件;
(3)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联盟理事会;
(4)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
(5)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年费;
(6)成为联盟正式会员,由理事会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2、 联盟成员的更名
当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2)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3.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补齐应交的年费,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七个工作日内报联盟理事会批准;
(2)联盟成员退出后,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3)联盟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4)联盟成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4.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1)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联盟其他管理规定的;
(2)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3)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4)因重大违法违纪被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
第四章 联盟任务
第十四条 联盟的核心任务是以提升耐火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河南省耐火材料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目标,形成长效稳定的新型产学研合作机制,组织联盟成员相互合作共同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形成产业技术标准;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建立人才培养平台和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建立知识产权共享机制,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促进成员单位的自身发展,提升河南省耐火材料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五章 经费和管理
第十五条 联盟经费包括理事会日常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日常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联盟成员会费,各类项目所筹集经费按相关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六条 理事会通过举行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听取专家委员会提出的重大科研项目,以联盟名义组织争取各级政府部门立项,形成国家项目来源。其研究经费除争取国拨经费外,自筹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联盟接受成员或非成员单位委托开发的项目,形成企业项目来源。企业项目可由委托企业指定相关联盟成员承担或以招标形式确定合作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理事会章程经理事会讨论和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南省耐火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