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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耐材企业在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应注意的政策问题

来源: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 时间:2009-06-25 浏览数:

上半年,我省不少耐火材料企业围绕节能减排积极进行窑炉节能技术改造规划并积极申报项目,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为方便企业了解,现将今年的国家有关政策转发如下,供企业参考。

1、项目申报范围:为《“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中确定的然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等五大类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改造项目,不属于申报范畴)。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报项目主体不得属《产业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增加生产能力。3、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责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企业现有注册总资本大于项目总投资,总投资原则上应在3000万元以上。同时,要避免为迎合投资规模要求,人为扩大和缩小投资规模的现象。4、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上报项目为未开工或刚开工项目,申报内容不得包含已建成项目内容。5、企业规模、节能量、总投资与实际严重不符的项目,应组织专家对企业现场进行核查。6、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原则上单项节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效果显著。7、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上报,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不得由地方申报。已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企业(节能项目),必须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予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