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耐火材料科技成果评价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省耐火材料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成果评价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成果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评价是指对耐火材料及相关产品、装备技术的成果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立足河南,面对国内,择优遴选科技、管理等方面具有科技成果评价能力和专业背景的专家,组建专家委员会,构建专家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科技成果进行专业化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耐火材料科技成果评价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成果评价活动的组织者、材料预审查专家、成果评价专家和成果申请者。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协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以保证科技成果的专家评价意见真实可靠,实事求是。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组织者和成果完成方,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评价的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价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在组织评价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成果评价活动,不得向评价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2、不得利用组织成果评价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得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进入专家库,承担项目评价活动。
4、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价专家。
5、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价资料、评价专家名单、专家评价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
6、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价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7、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定工作相关的咨询、异议和举报。
8、不得领取评价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价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六条 成果资料审查者和评价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严格依照成果评价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成果作出评价或提出建议和意见。
成果资料审查者和评价专家在评定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与成果完成方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主动向成果评价组织方申明并回避。
2、不得利用评价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与评价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成果完成方获得不切实际的评价意见。
3、不得排斥或压制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4、不得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意见。
5、不得擅自披露或使用被评价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 成果材料的形式审查者,也可对成果的现场情况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考察论证情况。
第八条 成果申请者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定部门,提供与成果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和有效。
成果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弄虚作假,在成果评价中提供虚假资料。
2、对同一项目(包括成果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评价。
3、不得相互串通或与成果管理、预审人员、评价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成果的评价信息。
4、不得向成果评价组织者、资料预审者和评价专家馈赠或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5、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陷害成果管理者、评价活动承担者、预审者、评价专家、其他成果申请者等。
6、不得妨碍成果评价活动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性。
第九条 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成果评价的领导和监督。对评定活动中的严重行为可向协会的上级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也可当地纪检部门举报。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该协会保留适时对本办法的修订权。本办法经河南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2016年10月10日起试行。